續上......
(九)耶和華的愛
以「基督教教徒」為名的耶穌教信徒卻少見如此,既然已是「真理」在手,當然要死撐下去。所謂「一件污、兩件穢」,詭辯一次是詭辯,詭辯兩次也是詭辯,詭辯下去又何妨?
詭辯的要訣在於懂得避重就輕,無法抗辯就要扯開話題。道理說不通就不要說道理,最好是動之以情,例如重複訴說我們個個都罪孽深重,耶穌又多麼愛我們,為我們死於十字架上,替我們贖罪云云。這個說法固然迴避了《聖經》何以錯謬百出的問題。就算撇開《聖經》錯謬的問題不談而只談愛,亦只會凸顯耶穌教信仰的弱點。
如果有神存在的話,神對我們的愛是無條件的,這點我並不懷疑。可是,在《聖經》中卻難以嗅到愛的氣味,除非「一啖砂糖十啖屎」都算是愛的表現。
耶穌教所謂全善的神--稱為耶和華--被《舊約》描述為一個殘酷不仁、不可理喻、性肆殺戮的暴君。莊學學者陳鼓應曾作統計,報稱被耶和華擊殺的人,單是有數字可稽者,已達九十萬之多,而其中不乏無辜者。(《耶穌新畫像──聖經的批判》,陳鼓應著,中華書局,1991)有人只是犯了小小過錯,縱使那是無損他人的,例如在安息日撿柴,即被耶和華置諸死地。(《民數記》15:32-35)犯了錯而被治死或可辯稱那是死有餘辜,但有功於耶和華者也要遭受厄運:負責驅牛車運送約櫃的烏撒,當牛失前蹄時,連忙把約櫃扶住,約櫃得保完整,耶和華卻因此發怒,把烏撒擊殺。(《撒母耳記下》6:6-7)向耶和華表示不滿者,亦難逃其魔掌。當以色列人從何珥山往紅海走時,因缺水缺糧,困苦不堪,就向耶和華發出怨言,耶和華即以火蛇咬死他們。(《民數記》21:4-6)
《舊約》把耶和華描寫得最鄙劣的其中一趟,算是為了大衛數點百姓而降瘟疫的那一段。大衛數點百姓,耶和華無端端為此要「懲罰」大衛。耶和華提出了三種虐待方法讓大衛選擇,大衛不肯選擇,於是耶和華降瘟疫與以色列人,死了七萬人。(《撒母耳記下》24:1-15)作為一國之君,大衛數點百姓乃是平常不過甚至是份內事,錯在何處呢?耶和華卻為此不悅,並大肆屠殺無辜者。最無稽者莫過於始作俑者乃是耶和華自己──《撒母耳記下》記載說「耶和華又向以色列人發怒,就激動大衛,使他吩咐人去數點以色列人和猶大人」。(《撒母耳記下》24:1)順帶一提,《歷代志上》有關大衛數點百姓的一段是這樣的:「撒但起來攻擊以色列人,激動大衛數點他們」。(《歷代志上》21:1)
《舊約》敘述耶和華降災連帶無辜的以色列人亦殘殺也不止這一次。「耶和華就使迦勒底人的王來攻擊他們(指以色列人),在他們聖殿裡用刀殺了他們的壯丁,不憐恤他們的少男處女,老人白叟。......」(《歷代志下》36:17)
耶和華對待自己人尚且如此,別國的可淒慘了。當耶和華吩咐或支持以色列人攻閥他國時,定必要把敵國人民趕盡殺絕。有關記載可見於《申命記》2:32-35、《約書亞記》10:28-40、11:6-9及11-14、《士師記》18:10及27、《撒母耳記上》15:1-3等。而當摩西要帶領以色列人離開埃及時,耶和華扮演了「攪屎棍」的角色,三番四次使法老的心剛硬(《出埃及記》9:12、10:1、10:20、10:27、11:10),藉故降災與埃及人,最後,「耶和華把埃及地所有的長子,就是從坐寶座的法老,直到被擄囚在監裡之人的長子,以及一切頭生的牲畜,盡都殺了。」(《出埃及記》12:29) 「那些跟著以色列人下海法老的全軍,連一個也沒有剩下。」(《出埃及記》14:28)
全善的神是這樣的麼?如果殺戮人民都算是愛,怕且那些以「愛」作申辯的信徒不單不應譴責我們偉大祖國政府有關六四的做法,反而要讚美它,讚美它最愛人民──用坦克車來吻人民,把一客客肉醬送給人民;至於東條英機呢?實在是除了耶和華外另一「全善者」。
(十)耶穌的愛
在《新約》中,耶穌亦不見得是一個胸襟廣闊的人。雖然耶穌口口聲聲說「要愛你們的仇敵」甚至「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左臉也讓他打吧」(《馬太福音》5:44及5:40),可是當遇上不從者時卻施予惡毒的咀咒或恐嚇,例如:「那不歡迎你們、不聽你們話的家或城,你們就離開那裡,把腳上的塵土跺掉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在審判的日子,所多瑪和蛾摩拉所遭受的懲罰比那地方所受的要輕些呢!」(《馬太福音》10:14-15)有關此點亦可參考《馬太福音》10:32-33、22:1-14、25:41、《約翰福音》3:18等及下面的論述。哲學家羅素曾評論,耶穌心懷的惡意不是聖賢所應有的,無論從智慧上看或者從品德上看,耶穌遠不如佛陀與蘇格拉底。(‘Why I am not a Christian’, Bertrand Russell, 1927;另參考《羅素》,徐友漁著,中華書局,1994)
所謂救贖亦不是什麼愛的表現。設想有人聲稱某甲在還未懂得吃飯刷牙的時候就已經虧欠了他,並在某甲面前割脈放血,表示那是為了讓他可以藉此寬恕某甲,相信正常人都不會認為這種割脈的舉動是愛與偉大的行為。因為,就算某甲真的虧欠了他,如果他要寬恕某甲,根本沒有什麼可阻止他,他只要說一句寬恕就可以,任何自殘的行為都不過是「除褲放屁」,更稱不上是愛與偉大的行為。
如果上述的說法正確,所謂耶穌死於十字架上替人贖罪也不是什麼愛與偉大的行為。事實上,有關救贖的說法除了可煽動情緒外,不單不能替《聖經》的錯謬作申辯,而且還衍生更多的破綻,其中,人是否通統有罪已極具爭議性──剛出世便夭折的嬰孩有沒有罪呢?《舊約》不是說約伯是一個義人嗎?況且,前面已說明了《聖經》有關世界起源那部分並不真確,有關原罪的說法已無任何證據支持。退一步說,就算我們真的罪孽深重,耶穌是否真的能夠替我們贖罪呢?如果《聖經》不是神的話,那麼耶穌是神的說法就毫無根據,說什麼救贖也是廢話。再者,某甲說多麼愛某乙並為某乙而死又真的死了的故事常有所聞,難道某乙就要當某甲是神耶?如果《聖經》不是神的話,耶穌所作的不過是另一個類似的故事而己。
待續......
(九)耶和華的愛
以「基督教教徒」為名的耶穌教信徒卻少見如此,既然已是「真理」在手,當然要死撐下去。所謂「一件污、兩件穢」,詭辯一次是詭辯,詭辯兩次也是詭辯,詭辯下去又何妨?
詭辯的要訣在於懂得避重就輕,無法抗辯就要扯開話題。道理說不通就不要說道理,最好是動之以情,例如重複訴說我們個個都罪孽深重,耶穌又多麼愛我們,為我們死於十字架上,替我們贖罪云云。這個說法固然迴避了《聖經》何以錯謬百出的問題。就算撇開《聖經》錯謬的問題不談而只談愛,亦只會凸顯耶穌教信仰的弱點。
如果有神存在的話,神對我們的愛是無條件的,這點我並不懷疑。可是,在《聖經》中卻難以嗅到愛的氣味,除非「一啖砂糖十啖屎」都算是愛的表現。
耶穌教所謂全善的神--稱為耶和華--被《舊約》描述為一個殘酷不仁、不可理喻、性肆殺戮的暴君。莊學學者陳鼓應曾作統計,報稱被耶和華擊殺的人,單是有數字可稽者,已達九十萬之多,而其中不乏無辜者。(《耶穌新畫像──聖經的批判》,陳鼓應著,中華書局,1991)有人只是犯了小小過錯,縱使那是無損他人的,例如在安息日撿柴,即被耶和華置諸死地。(《民數記》15:32-35)犯了錯而被治死或可辯稱那是死有餘辜,但有功於耶和華者也要遭受厄運:負責驅牛車運送約櫃的烏撒,當牛失前蹄時,連忙把約櫃扶住,約櫃得保完整,耶和華卻因此發怒,把烏撒擊殺。(《撒母耳記下》6:6-7)向耶和華表示不滿者,亦難逃其魔掌。當以色列人從何珥山往紅海走時,因缺水缺糧,困苦不堪,就向耶和華發出怨言,耶和華即以火蛇咬死他們。(《民數記》21:4-6)
《舊約》把耶和華描寫得最鄙劣的其中一趟,算是為了大衛數點百姓而降瘟疫的那一段。大衛數點百姓,耶和華無端端為此要「懲罰」大衛。耶和華提出了三種虐待方法讓大衛選擇,大衛不肯選擇,於是耶和華降瘟疫與以色列人,死了七萬人。(《撒母耳記下》24:1-15)作為一國之君,大衛數點百姓乃是平常不過甚至是份內事,錯在何處呢?耶和華卻為此不悅,並大肆屠殺無辜者。最無稽者莫過於始作俑者乃是耶和華自己──《撒母耳記下》記載說「耶和華又向以色列人發怒,就激動大衛,使他吩咐人去數點以色列人和猶大人」。(《撒母耳記下》24:1)順帶一提,《歷代志上》有關大衛數點百姓的一段是這樣的:「撒但起來攻擊以色列人,激動大衛數點他們」。(《歷代志上》21:1)
《舊約》敘述耶和華降災連帶無辜的以色列人亦殘殺也不止這一次。「耶和華就使迦勒底人的王來攻擊他們(指以色列人),在他們聖殿裡用刀殺了他們的壯丁,不憐恤他們的少男處女,老人白叟。......」(《歷代志下》36:17)
耶和華對待自己人尚且如此,別國的可淒慘了。當耶和華吩咐或支持以色列人攻閥他國時,定必要把敵國人民趕盡殺絕。有關記載可見於《申命記》2:32-35、《約書亞記》10:28-40、11:6-9及11-14、《士師記》18:10及27、《撒母耳記上》15:1-3等。而當摩西要帶領以色列人離開埃及時,耶和華扮演了「攪屎棍」的角色,三番四次使法老的心剛硬(《出埃及記》9:12、10:1、10:20、10:27、11:10),藉故降災與埃及人,最後,「耶和華把埃及地所有的長子,就是從坐寶座的法老,直到被擄囚在監裡之人的長子,以及一切頭生的牲畜,盡都殺了。」(《出埃及記》12:29) 「那些跟著以色列人下海法老的全軍,連一個也沒有剩下。」(《出埃及記》14:28)
全善的神是這樣的麼?如果殺戮人民都算是愛,怕且那些以「愛」作申辯的信徒不單不應譴責我們偉大祖國政府有關六四的做法,反而要讚美它,讚美它最愛人民──用坦克車來吻人民,把一客客肉醬送給人民;至於東條英機呢?實在是除了耶和華外另一「全善者」。
(十)耶穌的愛
在《新約》中,耶穌亦不見得是一個胸襟廣闊的人。雖然耶穌口口聲聲說「要愛你們的仇敵」甚至「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左臉也讓他打吧」(《馬太福音》5:44及5:40),可是當遇上不從者時卻施予惡毒的咀咒或恐嚇,例如:「那不歡迎你們、不聽你們話的家或城,你們就離開那裡,把腳上的塵土跺掉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在審判的日子,所多瑪和蛾摩拉所遭受的懲罰比那地方所受的要輕些呢!」(《馬太福音》10:14-15)有關此點亦可參考《馬太福音》10:32-33、22:1-14、25:41、《約翰福音》3:18等及下面的論述。哲學家羅素曾評論,耶穌心懷的惡意不是聖賢所應有的,無論從智慧上看或者從品德上看,耶穌遠不如佛陀與蘇格拉底。(‘Why I am not a Christian’, Bertrand Russell, 1927;另參考《羅素》,徐友漁著,中華書局,1994)
所謂救贖亦不是什麼愛的表現。設想有人聲稱某甲在還未懂得吃飯刷牙的時候就已經虧欠了他,並在某甲面前割脈放血,表示那是為了讓他可以藉此寬恕某甲,相信正常人都不會認為這種割脈的舉動是愛與偉大的行為。因為,就算某甲真的虧欠了他,如果他要寬恕某甲,根本沒有什麼可阻止他,他只要說一句寬恕就可以,任何自殘的行為都不過是「除褲放屁」,更稱不上是愛與偉大的行為。
如果上述的說法正確,所謂耶穌死於十字架上替人贖罪也不是什麼愛與偉大的行為。事實上,有關救贖的說法除了可煽動情緒外,不單不能替《聖經》的錯謬作申辯,而且還衍生更多的破綻,其中,人是否通統有罪已極具爭議性──剛出世便夭折的嬰孩有沒有罪呢?《舊約》不是說約伯是一個義人嗎?況且,前面已說明了《聖經》有關世界起源那部分並不真確,有關原罪的說法已無任何證據支持。退一步說,就算我們真的罪孽深重,耶穌是否真的能夠替我們贖罪呢?如果《聖經》不是神的話,那麼耶穌是神的說法就毫無根據,說什麼救贖也是廢話。再者,某甲說多麼愛某乙並為某乙而死又真的死了的故事常有所聞,難道某乙就要當某甲是神耶?如果《聖經》不是神的話,耶穌所作的不過是另一個類似的故事而己。
待續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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